时间:2021/4/25 9:44:58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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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网-吉林4月25日讯(图文/王佳慧)2017年11月,于某某与汪清和润银行签订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于某某与丈夫冯某某两人用其名下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本金22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但2020年11月贷款到期时,于某某共偿还贷款本金5000元。截止到2021年1月,于某某合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218692.96元。汪清和润银行经多次催要,于某某、冯某某一直未还款,故到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进行立案,主张二人偿还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到还款日的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汪清和润银行已按约发放贷款220000元,被告于某某未按约还款,只偿还5000元,已构成违约。诉讼中,被告对利息和拖欠的罚息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汪清和润银行要求被告于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由被告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清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于是案件进入到了执行程序。执行局干警首先采取网络查控和线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均已抵押或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但是执行法官并未放弃,主动与被执行人联系,耐心细致地对其讲解了有关借贷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了诚信教育,告知若不履行还款行为,则有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将严重影响今后生活。经过几番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近日,于某某、冯某某向汪清和润村镇银行给付10000元欠款,并约定在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
至此,涉及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通过法院调解,促使当事人履行还款义务,进一步避免了矛盾激化,保障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供稿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审核:薛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