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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协议离婚需谨慎 无故反悔不支持

时间:2022-11-14 17:12:15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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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网-吉林11月14日电(图文/刘欢)从前车马很慢,书信很远,一生只够爱一个人。如今飞机、高铁一日三乘,微信、邮件光速回复。随着人们工作和生活压力日益增加,当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离婚成为必然的时候,更多的夫妻选择协议离婚,希望能够好聚好散,不愿对簿公堂。那么离婚协议一旦签订,是否可以反悔呢?今天就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家住安图县的张某与崔某于2013年结婚,2014年,儿子小张出生。后因夫妻感情不合,二人于2019年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张由崔某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现崔某以小张的名义起诉,要求张某从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张年满18岁止。

经查,崔某自离婚至今,工作、经济收入稳定,其子小张身体健康,未出现升学、疾病等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协议离婚中有关抚养费问题反悔,以小张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崔某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故法院对崔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

在本案中,张某与崔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由崔某一人承担,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在作出上述约定时,崔某对其自身经济能力及抚养孩子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应依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协议约定。

在协议签订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但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为止,小张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过重大的变化,崔某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小张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崔某负担。故对请求张某给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可以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特别提醒】

司法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选择降低或放弃抚养费。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高额抚养费标准或对方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

为此,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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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中宣部老干部局书记﹑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支持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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