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25 18:59:04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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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网吉林3月25日讯(图文 许笑笑)“不好了不好了,家里仓房的锁被人撬开了。”家住汪清县大兴沟镇的任某一大早便急匆匆的叫醒了正在沉睡的丈夫刘某。
刘某赶忙起身同妻子前去仓房查看,经过一番盘点,发现存放在仓房内的8编织袋木耳不见踪影。二人心中犯起了嘀咕,平日仓房内都存放着一些闲置物品,按理说不会有人来仓房偷东西,更何况8袋木耳不算小数目,将其偷走一定需要运输工具,但是夜里分明没有听到太大的响动。想到这里,二人猜测一定是熟人就近作案,才能这么神不知,鬼不觉的在他们眼皮底下将木耳偷走,遂报案至大兴沟森林公安局,值班警察在听完二人情况后,迅速对周围可疑人员展开排查,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邻居王某。
据悉,王某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那日看到刘某将数袋木耳搬运至仓房内便生起了歪心思,趁着夜色携带自家锤子和螺丝刀以破锁的方式,将刘某存放在仓房内的8袋木耳偷走,转移到了隔壁自家仓房内。后于次日将盗窃来的8袋木耳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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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薛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