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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跨越时间和空间,只为把司法温度送到群众身边

时间:2021-8-12 9:23:57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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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网吉林8月12日讯(图文/胡金汐)8月10日,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原告诉讼代理人马律师走进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受原告贾某所托,将一面写有“执法为民,心系百姓”的锦旗和一封饱含贾某谢意的感谢信送到了院长林海军的手中。贾某在感谢信中写道:“自从我受伤后,腿部落下残疾,无法从事电焊工作,残疾人又难以找到新工作,年迈的老母,上大学的孩子和找不到工作的我,只能靠我妻子一个人在外打工的微薄收入来维持这个家,我本想**去白河法院当面表达我的谢意,但因经济窘迫实在是无法前往,只好拜托马律师代我向可敬可爱的您们送上感谢信一封,略表我的感激之情。在此,向尊敬的法官同志们深深地鞠躬致谢,感恩你们这些正义善良的好法官。”

原来,2014年时,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辖区内一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事宜,同时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2月,北京某公司与甲分公司(系甲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资产)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甲分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贾某系甲分公司雇佣的人员,具有电焊工资质。

2014年12月30日,贾某在高空施工时,被其他工友在运输槽钢时击中头部导致其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左侧股骨头颈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5月,甲分公司仍拒不赔偿,贾某便到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起诉甲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选择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被告甲分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无人接收传票,无法送达,导致案件无法审理,经法院干警苏东博去北京工商局查询得知,甲分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并无此公司,法院自此依法公告送达。几经波折后,主审法官台益奎于2018年8月2日做出了判决,判处北京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认为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另案告诉。后被告北京某公司上诉,该判决被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面对已经人去楼空的甲分公司,贾某不禁感到绝望,想到可能连一分钱的赔偿都拿不到,贾某对生活都失去了信心。为尽快解决此案件,让原告贾某能尽早得到赔偿,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赵晓丽、干警许星星前往四川成都实地寻找甲公司,2020年8月,两位干警不畏酷暑奔波于成都工商局、被告公司住所地小区,社区及周边公司,终于寻找到甲公司的联系方式,也结束了长达5年的公告送达的历史,贾某在感谢信中表示:“特别感谢二位女法官敬业奉献的精神! ”

重审阶段中,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需要,法院依职权追加甲公司为本案被告。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受雇于甲分公司,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因甲分公司系甲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资产,故贾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甲分公司、甲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明确约定,贾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北京某公司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甲分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应当与甲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审判长林海军当庭做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甲分公司、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某公司承担被告甲分公司、甲公司给付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

从立案到审理,从重审到结案,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干警用耐心、细心和恒心跨越时空的距离,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维护了公平正义,干警们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连连称赞:“从我2015年起诉到此次判决历时6年了,在法官们的高度重视下,我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护,最重要的是这份判决将来能够得到执行,我可以获得赔偿款了。看到判决后,我喜极而泣,内心的感激之情无以言表。千言万语汇成两个字,感谢!感谢林法官,感谢白河院,感谢所有给予我关怀和帮助的好心人!”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的权益,造福人民,始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群众的认可就是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支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会将这面锦旗、这封感谢信化作对自身工作的鼓励与鞭策,继续坚守初心,为人民服务。供稿: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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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中宣部老干部局书记﹑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支持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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