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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信结算团款恐吃大亏

时间:2020-3-27 7:25:35  来源:董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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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网讯(董新有)电:日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因疫情解除旅游合同的退费原则”是,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组团社对于不能退返的费用,应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

在此,笔者想提醒旅行社业者的是,以上原则的履行是以“公对公”转账为基础的。实践中,有的旅行社在支付旅游费用时,为图一时方便,不是通过公对公账户,而是通过个人微信将费用支付给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这种方式给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比如,因为此次疫情的原因,组团社要与游客解除旅游合同,那么,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时,组团社是否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支付了费用,“公对公”转账清单是核心证据之一。对于通过个人微信的“私对私”“私对公”或是“公对私”转账,游客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即便有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不能返还费用的证据,组团社也不能依法、依约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组团社的退团成本。此外,“私对私”“私对公”或“公对私”转账,还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以个人微信结算团款会给旅行社带来以下两种风险:

一、当游客或旅行社依法解除旅游合同时,组团社因无法扣除“必要的费用”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失。

何为“必要的费用”?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支付”的含义是只有旅行社公对公结算才能被游客认可。

那么,具体到此次疫情,哪些情形必须且只能是公对公结算呢?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就“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几种情形予以规定,其中第二款明确“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里扣除的是“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可以证明“支付”的必须是“公对公”转账清单,且是“已向”,否则,游客可能不予认可。

此外,《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组团社应当在什么时间向地接社支付团款,即“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这里的“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要求组团社要在出团前向地接社支付相关费用,且能够提供“公对公”转账清单。

综上所述,如果组团社没有向地接社“合法”地支付团款,在计算“必要的费用”时,就无法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此外,如果旅行社之间是通过个人微信、以非“公对公”方式支付的,由于很难说清这笔款项是否为某特定游客支付的某项费用,游客就很有可能不予认可。这种情形在行业中已有旅行社败诉的先例。组团社与履行辅助人的支付结算同理。

二、用个人微信结算团款的涉税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旅行社所有的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个人微信不属于旅行社的对公账户,无须报告,那么就可能产生以下税收风险: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一是无法作为核算差额销售额扣除费用的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旅行社未采用“公对公”支付,就存在增值税差额销售额核算不能扣除的风险。

二是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如果旅行社是一般纳税人,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个人微信支付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三是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款项,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一是旅行社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来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收取服务费,因为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因而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最后,是企业的内部风险。

旅行社如果经常性地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来支付业务款项,可能导致旅行社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

责任编辑:李庆禹 郭凌志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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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中宣部老干部局书记﹑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支持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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